莆田居住证办理流程
居住证指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为及时保障群众在教育、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服务,目前我市已全面开展居住证办理工作。
申领的对象、条件及所需材料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
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2、合法稳定住所
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所需材料: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连续就读
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所需材料: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注意事项
1、自2016年12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发放暂住证;
2016年12月1日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证办理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2、从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30日,流动人口在我市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3、凡在我省申领过居住证跨县(区)或者跨设区的市流动的,在变更居住地住址时,不受办理暂住登记半年限制。
4、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我市居住证申领渠道
1、到各基层派出所窗口的居住证申领受理点办理
2、通过省公安厅微信公众号“福建治安便民”进行受理
到居住地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所、站)窗口申领居住证
补领、换领和签注
1、居住证补领、换领
2、居住证签注
注意事项
(1)申请换领或补领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2)已换领或补领新居住证的,不再对原居住证办理签注。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再办理换领、补领和签注:
(1)居住证持有人在我省申领居住证后,又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领居住证的;
(2)居住证持有人常住户口被注销的;
(3)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变更居住地住址的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2、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代办、办理时限和收费规定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
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有问题须要询问或是有意见建议时,请拨打市公安局该专项工作咨询投诉电话:0594-2772030、2772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