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实施中必须准确把握以下条件:
(一)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各县(市、区)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180天以上。跨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视为同一区域。
(二)合法稳定就业
1.参加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
2.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三个月以上;
3.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4.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且合同期限半年以上;
5.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情况;
(三)合法稳定住所
1.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
2.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
3.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
4.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情况。
(四)连续就读
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以下为当地居住证办理网点
如需前往办理请提前电话咨询核对
以免因公安网点业务调整影响居住证办理
台州各区县派出所网点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