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于近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从暂住登记、居住证申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今后,诸如子女教育、保障房申领等十二项权益和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期间,均可享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同时,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
可享的同等“待遇” 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转学申请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学申请,向居住地所辖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学;
在居住地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参与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会事务管理;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享受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
凭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
育龄夫妻在居住地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自治区户籍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办边境通行证;
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在居住地申请保障性住房。
居住证如何申办?
申请
暂住登记满半年
根据《办法》,群众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依规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需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填写《自治区居住证申请表》。
在办理过程中,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签注
一人一证,每年签注
在居住证管理方面,我区实行一人一证制度,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用。已领取居住证人员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持有人应自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监管
骗领将受罚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违规收费;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篡改居住证信息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