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舟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车辆停泊收费、车位服务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同级管理。在市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区级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不同服务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则等因素,并兼顾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住房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住房: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144(含)平方米以下。
五、普通住房交付使用前,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在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和收费标准,拟定本小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确定其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标准超出最高政府指导价相对应服务标准,且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承诺超出一级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出前期物业服务优质优价收费标准,经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七、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从已具备交付条件,自开发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送达业主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时间的次月起计算。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八、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车位),物业服务费(含车位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九、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物业服务经费收支情况。
十、其他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仍按舟山市物价局舟山市城建委《关于印发く舟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舟价发〔2009]129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期限的,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收费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舟山市物价局 舟山市城建委《关于舟山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车辆停泊和车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舟价发〔2009〕130号)同时废止。
区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标准,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
说明
1、表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价以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计费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2、小区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同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