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暨理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今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理顺收费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五星级2.20元/平方米/月,四星级1.30元/平方米/月,三星级1.10元/平方米/月,二星级0.80元/平方米/月,一星级0.60元/平方米/月,星级外0.30元/平方米/月。此标准为最高限介,下浮不限。
2、电梯电费和二次供水的电费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不同楼层或不同面积应有明显区别,其中,费用最高的用户不超过0.35元/平米/月。
3、核定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消运装修垃圾费用最高限价4.00元/平方米,出入卡(证)工本费最高限价20.00元/张(前三张免费)。
4、普道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中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交纳。(以上均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药定。)
5、楼道(包括上、下房和车库的楼道)电费包含在基础物业费标准内,不得另行收取。
6、此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运营成本、业主承受能力等情况创定正式标准。
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
1、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区(含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工作。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六日营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反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2、明确定价性质。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星级服务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各星级物业服务标准和各住宅区星级服务级别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和核准。住宅区星级服务等级确定后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相对应的笔级服务收费标准。星级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3、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的住宅区星级服务等级,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价格和房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否则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