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文件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或者病假的工资究竟怎么发放,一直是HR非常头痛的事情,由于全国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各不相同,有些省市还有其特殊规定,所以本文为广大HR朋友详细解读,以此帮助大家解决该困扰。
一、病假、医疗期的定义:
病假: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期限区分:原则上没有时间长短限制,但超过员工对应的医疗期期限的,是否批准取决于单位。
医疗期: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因此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期限区分:注意!医疗期期限并不是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享受的一次性权利,而是有一定的计算周期。
如:员工从 2019 年 4 月 10 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为 3 个月,则从 2019 年 4 月 10 日至2019 年 10 月 10 日期间,员工可累计享受 3 个月的病假时间。从 2019 年 10 月 11 日起,员工还可以再度享有 3 个月的医疗期。
二、国家法律法规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 | ||
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5-10年 | 9个月 | |
10-15年 | 12个月 | |
15-20年 | 18个月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日期】 19530126 【实施日期】 19530126。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该项法规很多HR朋友都不清楚有这么个法规。
第五章 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 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 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 ,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三、国家规定的三十六个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双耳失聪;
(十四)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七)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二十八)植物人;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十)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三十一)原发性心肌病;
(三十二)重症肌无力;
(三十三)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三十四)坏死性筋膜炎;
(三十五)终末期肺病;
(三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