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62号)精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从2016年1月起发放。为确保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现明确如下事项:
一、补发对象
2016年1月(含)至11月(含)期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补发标准
1.低保家庭中的1、2级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听力、言语6类重度残疾人。2016年1月至6月在册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2.5元补发;7月至11月在册的对象,按每人每月21.5元补发。
2.低保家庭中的一般残疾人。2016年1月至6月在册的对象,按每人每月37.5元补发;7月至11月在册的对象,按每人每月40.5元补发。
按享受低保的实际月数计算生活补贴补发金额。各地按当地实际执行两补政策的时间来确定补发终止年月。
三、发放形式
无论是目前在册低保对象,还是今年退出的低保对象,均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发放现金,但必须做好签字和造册备案工作。
补发名单和金额,由各市、区民政局通过低保系统导出、甄别、计算和汇总。对于已经退保的对象,发放名册下发到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人员、银行账号及进、退年月等信息的核实,尔后汇总报市(区)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审核无误后,补发生活补贴。
四、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是国家对残疾人的一份特殊关爱,必须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符合补贴的对象,做到应补尽补。
2.认真摸底核实。涉及补发的低保残疾人员,各地可通过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准确索引今年以来在册的低保残疾人员,并根据不同的补发标准,认真计算补发金额。同时,要通过基层对索引名单等信息进行核实,必要的时候,应上门做好相关信息的核实工作,做到不漏补、不多补、不少补,确保绝对无差错。
3.加强监督管理。补发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做好补发台账的整理归档工作。同时,处理好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苏州残疾人保障金申请条件
一、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未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度残疾人。
二、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3张,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苏州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居(村)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组织居(村)民代表讨论,确定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并认定重残人本人收入情况。对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居(村)委会公章上报镇(街道)民政科。
(三)镇(街道)民政科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镇(街道)民政科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四)市(区)民政在接到镇(街道)民政科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到市(区)残联(沧浪、平江、金阊、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到苏州市残联)核实申请人残疾等级,在材料齐全和符合条件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填发《苏州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书面通知,由其所在地居(村)委会将原件和材料退回给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三、呈交资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收入证明材料;
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