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实施专项补助以来,现已基本覆盖到我市一到四级困难残疾人。目前,我市低保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可以领取120元的专项补助金,三,四级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补助金;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元的专项补助金,三、四级人员可以领取30元的补助金。
这项政策的实施,给我市困难残疾人在治疗、康复,购置辅助用具和功能替代品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标的提高,导致专项补助金的补助项目费用水平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应不断提高。根据《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穗府办[2007]21号)中第五条“逐步提高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标准”要求,现就提高我市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的发放标准问题,提出如下方案:
一、提高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的对象
(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1-4级残疾人;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藉、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1、低保家庭的1、2级重度残疾人按144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2、低保家庭的3、4级残疾人按72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3、本人无经济收入的1圾重度残疾人按144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4、低收入家庭的1、2级残疾人按72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5、低收入家庭的3、4级残疾人按36元每人每月的标准发放;
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计入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收入;
三、残疾等级的认定标准
领取专项补助金的残疾人应该取得二代残疾人证,并以其核定的残疾等级为依据。
四、资金渠道、区、县级市分担比例及发放办法
提高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发放渠道,由广州市级财政与各区、县级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银行代发。补助金采取预拨方式,每年初对上年度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清算并同时下拨下年度的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