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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吉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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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131号),各地陆续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维护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但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不力、进展缓慢,颁证率低、质量不高,总体工作滞后;已发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般只确权登记到村农民集体,与中央的要求和我省农村现状不相适应。2011年5月以来,国家下发了《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2年年底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凡是到2012年年底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形势严峻,任务繁重。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我省是农业大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意义重大。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现状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并于2012年年底完成。从2013年开始,凡是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工作统筹协调,应(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的农用地,不再发放其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不重不漏。
(二)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应以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标准,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成果,深入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调查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地籍测量精度按照地籍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图成图比例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确定技术指标;宗地图比例尺可根据宗地面积大小,结合图面表达要素情况确定,并准确表达各类要素相对位置关系。凡是现状地类与土地用途不符的,应依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文件,确定土地用途;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 “金土工程”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
(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为切入点,建立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实时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维护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的现势性,确保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逐步建立地籍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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