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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退伍军人补贴及安置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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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如何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易地安置条件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易地落户程序

跨市(州)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原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逐级审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退役士兵凭审批件到安置地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安置到市(州)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凭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件为其办理批转手续,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

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本人在原籍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由原籍安置部门审查,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退役士兵凭审批件到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供其办理落户手续。

安置地公安机关凭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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