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是市委一号课题,其形成的“1+6文件”,立足上海自身特点,对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06月21日,《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首审。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法围绕完善街道办事处职能、理顺条块关系、推进社区共治、指导基层自治等内容,总结了基层改革创新经验,为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
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说,街道办事处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所在。
《修订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则与程序、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主任职数与分工、内部工作制度等组织建设的内容,并根据《关于深化街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主要履行统筹社区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动员社会参与、指导基层自治、维护社区平安等职能。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社区工作者队伍的配备、薪酬体系、表彰奖励等制度。按照规定,本市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以及与岗位等级和绩效考核相衔接的薪酬体系,对在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职能部门考核要听取街道意见
条块关系是影响街道办事处履职成效的关键性问题。
“1+6”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即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权责统一。
记者注意到,结合落实“1+6文件”过程中关于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加强条块对接工作方案,《修订草案》对相关体制机制予以了明确:一是建立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市、区两级的不同特点,细化了相应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明确相应的保障与纠正机制。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与监督机制,包括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与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监督的机制、职能部门主动服务基层的工作机制、完善职能部门考核机制等。
《修订草案》规定,区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时,应当将群众满意度评价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