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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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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经四川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草案)》对四川的再生育政策、生育假奖励、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等4个主要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删除了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鼓励晚婚晚育、严格一孩政策(包括再生育的间隔、类区规定)以及对生育一孩奖励的内容。

不分一孩二孩

男方也可享20天护理假

现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假的奖励,这就意味着晚婚目前可以享受的23天假期,或将变为3天。

虽然取消了晚育假,但生育假则有可能延长。《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一孩、二孩等孩次,只要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且生育假增加到了158天,比原来的晚育假还延长了30天。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两种情况还可申请再生一个

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于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修正案(草案)》根据上位法授权和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性意见,具体规定了照顾生育的两类情形为病残和伤残。《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并没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与原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元旦后出生独生子女

父母不再享独生子女奖励优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方面,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款规定:“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川生育假158天陪产假20天


定了!定了!只要合法生育,女方产假可休158天,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一孩二孩都一样。

1月22日下午,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即日起施行。

根据最新修订,四川删除原来的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即减少50天延长假期(晚婚假延长的20天,晚育假延长的30天)。不过,新规依据上位法“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原则规定,增加了女方生育假和男方护理假。

具体来说,《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孩次,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政策生育,不管是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女方的生育假均有15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延长的60天),男方的护理假有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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