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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广东异地补办身份证政策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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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安部近日印发,新华社昨日授权发布全文。《意见》透露,已经部署10省、市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明年7月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推广。



广东省明年可实施身份证异地换补

对此,广东省公安厅昨日介绍,广东明年在实施范围内。目前,广东各地公安机关仍无权为非本地户籍人士办身份证,如果丢失身份证,仍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十个省市先行一对一试点

公安部昨日发布文件,明确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2017年7月在全国正式实施。《意见》中提到,此次围绕身份证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三项:异地受理身份证换领补领、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目前10个试点省、市已经完成有关系统升级,正按要求抓紧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试点方案,全流程、全环节地开展一对一试点工作。我国人口多,各地情况不同,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等制度需要一个过程,涉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装备设备配置和人员技能培训等大量工作,必须整体设计、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确保安全可靠。

严防冒用他人身份证问题

为防止冒领、冒用身份证等问题发生,《意见》对异地受理制度明确“规范证件制发程序”“严格身份信息核验”和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意见》明确,对因丢失、被盗或忘记携带居民身份证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人员,机场、火车站派出所和旅馆辖区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身份,及时为其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火车和入住旅馆。

《意见》对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的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作出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范围广泛,涉及众多使用部门,要从根本上防止冒用问题发生,确保用证安全,关键在于社会各用证部门认真履行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三项制度

异地换补符合条件应当场受理

根据《意见》,将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在异地受理点设置上,要根据当地流动人口数量、分布和地域情况合理设立,由市(县)公安机关确定户政办证大厅和部分户籍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

《意见》明确,申请若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换领、补领需缴纳证件工本费,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挂失申报发现冒用要及时报告

日常生活中,难免出现身份证不慎丢失等意外情况,为防止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流散社会,甚至被不法分子冒用,《意见》要求建立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丢失招领设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

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

《意见》明确,要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三步走”

7月1日到明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7月1日到2017年6月,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异地受理。

2017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

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户籍地签发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居住地制作与发证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注: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两类情形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意见》明确以下两种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的情形,仍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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