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限购政策:
早在2017年11月29日,扬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对购买商品住房的相关要求作了明确。
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
如何认定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呢?
已办理不动产证或者是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已签订了新建商品房的备案合同,这两种情况都作为其拥有住房的信息,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住房信息都在审核范围内。
市区包含哪些范围?
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扬州最新买房政策
扬州落户、限购、限售政策落户政策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文件,目前扬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限购政策根据扬州市政府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
市区范围: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限售政策根据扬州市政府文件,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区范围内户籍居民家庭拥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起,上市交易的限制期限由原规定的2年调整为3年。
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具体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转让住房的计税价格由地税部门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50%核定。
扬州公积金新政
2020年4月2日
扬州发布公积金新政!新政明确提出:扬州将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同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4月10日起执行!
新政重点内容及解读
★重点1: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解读:
扬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的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扬州具体的认定标准: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贷款;对缴存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为改善住房条件,首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此外,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累计计算贷款次数。
★重点2:对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情况的认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查询征信记录、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网核查、或通过面谈和居访等形式的调查,予以确定。
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解读: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至少提供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的书面查询结果;
2.在“缴存地”住房套数查询操作中,凡职工在直属、广陵或邗江管理部缴存的,应当至少合并查询市区和邗江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在江都、宝应、高邮、仪征、油田或仪化分中心缴存的,应当至少查询当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3. 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套数查询操作中,凡在本市市区、邗江区购房的,应当至少合并查询市区和邗江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在本市江都区、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当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4.异地缴存的职工,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和购房所在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例如:职工A在邗江管理部缴存,在仪征市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市区、邗江区以及仪征市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职工B在市区直属管理部缴存,在南京市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市区、邗江区以及南京市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异地缴存的C在我市市区购房的,应当至少查询缴存地、户籍地、市区和邗江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
★重点3:对新增发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重点4: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30%。
★重点5: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当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并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