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一、纳税人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及重置成本评估报告,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及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不能够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一)土地增值税
1.个人住房:暂免征收;
2.非住宅类房屋为5%。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房屋为3%;
2.其他交易的房屋为1%。
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司法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只要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参照上述核定征收率执行。对其他特殊类型房屋权属转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