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二、关于社保及个税证明的认定
1、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证明按个人所得税证明认定,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一并累计。
2、在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如其余参保的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均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予以认可。
3、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证明予以认可。
4、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家庭中一名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认定。
三、关于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1、在2017年3月16日前已开具购房证明的:因已过有效期且未购房重新申请开具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商品住房在《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已认购或合同已确认,二手住房在《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合同已打印或合同已确认提交,如购房证明已过期可续开,继续有效。
2、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开,证明虽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3、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一、限购政策重大调整,5种新情况被限
对于外地人才,没有3年内累计2年以上社保或纳税证明的。
1、中级职称开不到购房证明了,只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可以;
2、外地人才需40岁以下。40岁以上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历的外地人,需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
3、赠与也要开购房证明,否则无法过户。因赠与获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4、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需要购房证明。司法判决和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限购;
5、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新买住房不能超出被征收房屋的套数或面积,超出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外地人南京买房的具体条件:
1、三年内累计缴满2年社保或个税的,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可以买1套;
2、社保或个税年限不够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可以买1套:
1)40周岁以下;
2)硕士及以上学学历(必须有学位证),或者高级职称(正高或副高);
3)开证明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南京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购房证明的有效期认定
1、新开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前期已经开具的仍为90天;
2、新房已经认购、二手房已网签的,购房证明即使过期也有效。
3、如果购房证明遗失,虽然在有效期但未购房的,必须符合最新限购政策才能开购房证明。
三、购房证明开具时间
1、本地人可以在网上自行开购房证明了,也可去窗口开;
2、外地人满2年社保的只能在窗口开购房证明,只有工作日可以开,周六开不了。
3、周六能办购房证明的只有3个地方:
周一到周六:中山路171号、华侨路35号、华侨路52号
周一到周五:大光路49号、龙蟠路9号、江宁市民中心
4、单身必须本人来办理,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明确有效期的本人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
5、夫妻双方可委托办理,需提供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