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铜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第五条 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
(二)销户提取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无合法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特殊情况提取
9、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职工符合第五条第1、2、3、4、9项提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第五条第1、2、9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配偶双方直系亲属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5年内提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应在签订装修合同或开具装修证明1年内提出申请。
第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须连续正常还贷6个月(含)以上,且提取时近6个月贷款逾期累计不超过2次。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要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
第九条 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和特殊情况提取的,账户状态应为正常状态;符合销户提取的,账户状态应为封存状态。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其担保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频次和额度
第十条 职工符合住房消费提取和特殊情况提取的,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至百元整数部分,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规定时限内可每年提取一次,家庭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次性办理提取,家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
(三)装修自有住房的,一次性办理提取,家庭提取总额上限按所装修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一次性办理提取。还款期间家庭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
(五)无房职工租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每年最高2万元。
(六)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的,按实际支付金额一次性办理提取;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每年最高1万元。
(七)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至百元整数部分;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至百元整数部分。
第十一条 符合销户提取的,可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还应提供有效关系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电子版影像数据):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提供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票据。
2、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票据。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支付房款票据。
4、购买二手房,提供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契税完税发票。
5、单位团购或定向开发形式购房,提供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或内部购房协议、支付房款票据。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政府规划或住建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建房费用票据。
3、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装修合同或物业公司(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
(四)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款人信用报告、近6个月(含)以上的还款流水(银行打印盖章);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1年以内的提前结清贷款凭证。
(五)无房职工租房的,提供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六)职工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5年以内的包含具体金额的维修基金交款通知书或已支付维修基金票据;职工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提供1年以内的相关费用票据(任意一张)。
(七)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
(八)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任意一项。
(九)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取应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或公证书(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提取人身份证明。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提取时还应提供监护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方式及时限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律采取转账支付方式。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取额转至职工本人正常状态的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额可转至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以下的受理当日办结,提取5万元以上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同一单位一次办理人数较多或者需要核实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六章 转移业务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关系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变化,需要对住房公积金作转移处理的。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指职工在本市内工作调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的转移行为;异地转移指职工工作调离本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的转移行为。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存电子版影像数据):
(一)同城转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调令或调出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二)异地转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调令或调出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其担保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职工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同时依据本市《缴存职工按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