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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最新工伤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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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怎么算?下面为大家带来的是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赔偿标准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赔偿标准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的计算标准如下:根据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24条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

七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六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个月

七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八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九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赔偿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实施条例》第33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赔偿标准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33条第3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司法实践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但应当提交完税证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陕西省以80元/天计算)。

赔偿标准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34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赔偿标准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赔偿标准八医疗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30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赔偿标准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赔偿标准十辅助器具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32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赔偿标准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赔偿标准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根据《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公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价。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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