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佳木斯市始终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服务和改善民生重中之重的工作,人社部门与公安、建设、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行政司法联动、严把工资保障金前置审批关、开展行政非诉案件专项行动、部门联合办公解决信访问题、实行法律援助、免费制作发放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等有效措施,
积极构建统一领导、责任明确、衔接紧密的长效机制,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联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严厉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违法单位和个人,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2013年以来,全市解决拖欠工资案件368起,为12230名农民工追讨工资11208万元,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获得全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争先创优先进集体、全市“创业创新创优”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在劳动用工灵活化新形势下,针对建设等重点领域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问题,为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佳木斯市制定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建设实施办法》,通过九项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及时化解工作中的问题。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信访、公安、财政、人社、司法、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能是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案件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应急联动等工作。
二是推行行业负责机制。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市)区政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辖区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体责任。县(市)区人社部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和服务主体,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要求,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落实了各部门工作职责。
三是推行工程项目源头治理机制。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监管,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易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建立宣传提醒防范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维权培训、典型案件通报、公示告知等形式,增强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引导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四是推行排查化解机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系统内建设项目定期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监督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所管项目单位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管制度。
五是推行应急保障机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严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前置审批关,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立欠薪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建立欠薪应急资金使用和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
六是推行行政司法联动机制。相关部门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及不同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开展多部门联动的日常巡查、联合检查和专项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创新监管方式,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指导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力度,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前期调查取证和移送工作,公安机关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采取提前介入、领导督办、专人包案等形式,“快立、快查、快结”。
七是推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农民工信访案件应急处置程序。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及时就地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机制。创新处理欠薪信访案件工作方法。在案件高发期,欠薪问题突出的行业和主管部门及时派员进驻项目企业,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实行联合办公,合力处理欠薪案件,提高工作效率。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受理投诉举报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措施,促进问题解决。
八是推行诚信评价和失信惩诫机制。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将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征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建立劳动用工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用工。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建筑企业,根据其情节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九是推行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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