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应提交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二)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本人的结婚证;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地点:各县区、经济区婚姻登记处
受理科室:各县区、经济区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办理地址:双台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427-6629222
兴隆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427-2911519
大 洼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427-6852292
盘 山 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427-558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