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本辖区内的常住人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身证件照片各两张。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后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经过工作人员现场审查无误后,领取《离婚证》。
五、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