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三、申请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四、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薄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到有关部门更正)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5、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规格为3.5×4.5厘米。
五、办理地点: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夏季为14:30-17:30)。
七、联系电话:见各县(市、区)婚姻登记登记机构一览表
八、办理流程: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