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级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以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材料经审核无异议后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不设县(区)的地级市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直接报市级残联、民政部门进行审定后,由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三)层层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后要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县级残联完成初审材料审核后要将审核情况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予以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核材料审定后要将审定结果通过网络等形式实行长期公开。对公示有异议的,办理部门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四)规范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要在每月10日前统一发放;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同时,从起,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助资金将按规定下达各有关地级市、财政直管县,有关地级市、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30日内连同地方负担资金一并拨付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低保存折、社保卡、“一卡通”等多种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采取高效便捷发放方式,确保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五)提标扩面。针对残疾人的困难和实际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标扩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逐步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同时,可参照全省统一标准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标扩面”所增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三、加强工作保障(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财政、残联要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象台账的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同时,各市民政、财政、残联要按规定在每年10月底前将经审核、批准、公示、确认的两项补贴申报资料汇总联合上报省民政、财政、残联部门,以便省级部门核实、清算当年两项补贴发放情况,预拨下一年两项补贴等。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民政、残联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化管理纳入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对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对象通过系统进行信息化核对,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情况纳入系统管理,全面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残联要充分利用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杂志等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由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