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补贴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资金来源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60元/月/人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从城乡低保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执行,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75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75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月/人,市县财政补助50元/月/人。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在本办法出台前,各市县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琼府办〔2009〕196号)确定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超过本办法确定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可按原补贴标准继续执行,但不得再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章补贴办理程序
第九条(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补贴资格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残联审核。
市县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贴资格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市县民政部门。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市县残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市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对补贴资格审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审定合格材料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四)定期复核。残联负责按月或季度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对认定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残联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送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对补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的,残联会同民政部门落实。
第十条市县民政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会同残联将下月使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审定合格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从财政专户实拨支付等方式,采用一卡通形式发放。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第十二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三)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四)本人“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五)“惠民一卡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并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等原因,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
2?因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退出城乡低保的;
3?因死亡或户口迁出本省的;
4?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重度残疾人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
2?重度残疾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省的;
3?本人自愿申请停发的。
第十四条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市县残联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市县残联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市县残联受理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报民政部门,并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主动向市县残联申报的,由市县残联报民政部门按骗取补贴资金情形处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各市县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要求,采取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定期会商等方式,建立日常协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根据本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制度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公示制度,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各市县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残联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 每年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政策衔接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二十二条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二十三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等规范文本及档案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残联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