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残疾人补贴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函〔2015〕274号)的规定,现就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为导向,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逐步提高补贴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组织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发放等工作。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等原则,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本市原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费补贴和一户多残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补助政策不再单独执行。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审批。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依托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县残联部门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县民政部门审定。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审定合格材料由区县民政、残联部门联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发放。
四、补贴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
五、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六、资金渠道
今后,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统筹研究确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区县财政予以统筹安排。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