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确保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借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利率重定价周期。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重定价周期及调整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三、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的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确定辖区内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加点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因素,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规则,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严禁提供个人住房贷款“转按揭”“加按揭”服务,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七、2019年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八、商业用房购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暂不调整。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问答
1.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是贷款利率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过程中,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也需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同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也是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和区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重要内容。
为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定价基准平稳有序转换,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相关事项。
2.改革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何定价?
改革后,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
其中,LPR由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报价行报价计算形成。每笔贷款具体的加点数值由贷款银行按照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综合贷款风险状况,在发放贷款时与借款人协商约定。
加点数值一旦确定,整个合同期限内都固定不变。
3.确定定价基准时,相应期限如何理解?
目前,LPR有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1年期和5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直接对应的基准,1年期以内、1年至5年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基准,可由贷款银行在两个期限品种之间自主选择。参考基准确定后,可通过调整加点数值,体现期限利差因素。
4.什么是利率重定价?
利率重定价是指,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根据定价基准的变化确定形成新的贷款利率水平。公告明确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重定价周期可由双方协商约定,最短为1年,最长为合同期限。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可根据自身利率风险承担和管理能力进行选择。每次利率重新定价时,定价基准调整为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LPR。
5.对于居民家庭有什么影响?
公告主要针对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执行。
定价基准转换后,全国范围内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为4.85%);二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按8月20日5年期以上LPR计算为5.45%),与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最低利率水平基本相当。
同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及时确定当地LPR加点下限。与改革前相比,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6.何时实施?
2019年10月8日是定价基准转换日。在此之前,贷款银行需修改贷款合同,改造升级系统,组织员工培训,同时,采取各种方式为客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转换过程平稳有序。
2019年10月8日前,已经发放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合同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申请条件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从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计算,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最后缴存日期距申请日不少于3个月;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
特别提醒: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接受申请。
贷款种类
新房贷款:开发商需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贷款资金发放到开发商账户中。
二手房贷款:楼房,产权清晰符合上市交易规定;房龄不超过20年,未被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规划;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以所购住房《税收完税证明》日期为准一年期内办理贷款;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银行卡中。
组合贷款:向同一借款人发放,购买同一住宅;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商贷额度总额不得超出公积金规定贷款比例;公积金贷款年限与商贷贷款年限需为同一期限。
异地贷款:仅限吉林省内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需执行吉林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职工需到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最新利率标准执行。
目前贷款年利率:1年?5年(含)2.75%,5年以上3.25%。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单职工缴存家庭,视主借人账户余额,余额大于6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余额小于6万元,按实际余额的10倍计算)。
贷款比例
新房贷款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不高于总购房款7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须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且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良好,贷款比例不高于总购房款70%。
二手房贷款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评估总价7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须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且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款情况良好,贷款比例不高于房屋评估总价70%。
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小于2年,最长不超过30年。男职工可贷至65周岁,女职工可贷至60周岁。
信用审查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存在为他人担保未结清的,或存在其他贷款品种未结清的(如车贷、助学贷款、农户贷款、消费类其他贷款等),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已结清的贷款品种(不包括助学贷款、农户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3期(不含)的,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存在因信用不良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还款能力审查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还款能力以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家庭总收入(配偶为现役军人或退休人员的可以凭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流水认定收入),每月还款额不高于家庭总收入60%。
新房贷款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婚姻证明:
已婚:结婚证;
离异: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丧偶:配偶死亡证明。
4.还款卡及还款卡存取款回执;
5.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商品房买卖合同》;
7.《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
8.在省内其他市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至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吉林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新房贷款流程
确定房源→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办理(公积金承担)→放款
二手房贷款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
3.婚姻证明:
已婚:结婚证;
离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丧偶:配偶死亡证明。
4.吉林银行还款卡签约回执;
5.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不动产权证书》;
7.《税收完税证明》;
8.省内其他市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需至公积金缴存地出具《吉林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缴存明细。
二手房贷款流程
确定房源→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办理(公积金承担)→放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指南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职工申请要件: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专管员代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吉林市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2)《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专管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转出职工申请:需向公积金转入地提出申请。
(以上表格均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关于调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不得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
二、新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购房款70%,二手房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总价格70%。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
四、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留置审核,3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