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除了之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元旦前领证未休婚假的原则上按老政策执行
12日,《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据当地媒体报道,湖北省拟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引来市民一片热议。不过,13日正式通过的文件中做出了修改,删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内容。
对此,湖北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最终取消晚婚假是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相一致,与上位法相一致。
不过,对于在今年元旦前已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该负责人表示,原则上按条例修改前执行,还是可享有15天晚婚假。
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也就是说国家规定产假98天再加上30天奖励假,一共128天。这在之前是只有晚婚女性才能享受的奖励假,现在修改后,只要是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女性,将都能享受到。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可再生育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经过审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无论婚前生育情况,只要合计合法,再婚都可以再生育。” 湖北省卫计委副主任朱慧民表示,不过,复婚夫妻不符合此规定。
据悉,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街道办
根据《条例》,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湖北省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因此,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孩子,不再办理“生育证”。但是要注意的是,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要办理《生育证》。
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独生子女家庭不生二孩仍可享优待
独生子女家庭的相关奖励优惠政策是否有所改变?对此,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同时,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