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究竟对哪些相关保障政策与奖励进行了调整呢?
1、晚婚假取消
以后都有15天婚假
因人口与计生法取消了晚婚,因此晚婚假相应取消。
根据有关的规定,婚假为三天。为鼓励优生优育,让新婚夫妇保有一定的修养时间,新修订《条例》将原有的晚婚假时间的规定扩大至所有合法新婚夫妻。
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奖励优待,将原有的产假、照顾假优惠拓展到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2、产假延长
为158天-180天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注意,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并增加一款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3、原独生子女家庭
还能享受奖励政策吗
根据中央要求,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力度。
新修订《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集体收益分配、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有待与奖励;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可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
同时,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4、全面实施两孩政策
哪些情形可生第三孩
新修订《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对晚婚晚育的规定,在第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要求,按照法律授权,新修订《条例》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既继续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又针对全面普遍两孩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当扩展,对再生育审批的范围作出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②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③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④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村居居民的;
⑤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使用第④项规定。
此外,新修订《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不计入“两孩”的几类情况:
①
夫妻合法收养的子女数;
②
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
③
夫妻一方是本省居民,一方为港澳或台湾地区居民,婚后共同生育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港澳或台湾地区居民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
根据生育审批制度改革,对一、二孩不再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而实行登记制度,新修订《条例》规定,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
5、提倡婚检
可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
为推动优生优育,防止出生缺陷,提升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建立婚前保健制度,新修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治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同时新修订《条例》主要强化政府责任、强调计划生育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责任问题、明确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则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符合中央推动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