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连云港市决定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从8月1日起已执行。
据了解,生育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规定的产假时间确定。比如说,一个参保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1800元,享受产假天数为98天,其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就是:1800元×98天/30天。其中:
1、女职工生育或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或足月死产的,享受98天产假;
2、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3、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0天;
4、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与此同时:
1、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2、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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