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称《条例》),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生育“三胎”。参加婚前检查,可增加婚假十天。
黑龙江省婚假、产假、护理假都是多少天?
假期工资怎么发?
答: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也就是说可以享受婚假25天,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享受哪些优待政策?
答: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继续享受优待政策: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现在生孩子还需要办理什么生育手续吗?
答: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可自主安排生育。
打算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已经怀孕、生育的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常住地计划生育机构进行生育登记。
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夫妻,可到夫妻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手续。
哪几种家庭可以生第3个孩子?
条例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我省边境地区居民的。具体指我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芬河共计18个边境县(市、区)。
3.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 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6、针对特殊情况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