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告在自治区卫计官网发布。该修正案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女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增加生育假九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工资、奖金照发。”
而在此之前,女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
相比过去的98+40+14=152天的产假,如今的产假计算方式更为简单,即98+90=188天。而男方也比过去多了整整20天的护理假。
15天的晚婚假没了
相比这个好消息,也有让未婚青年觉得郁闷的消息,那就是15天的晚婚假,可能真的要取消了!
《条例(草案)》删除了第45条,内容为:“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没有晚婚、晚育假期。此外,对第39条做出修改,取消独生子女产假奖励。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限制
《条例(草案)》将原《条例》第16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取消了晚婚晚育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删除了第17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内容。
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可生三孩
《条例(草案)》对第18、20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再生育的三种情况,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生第三个子女;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