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优化市民居住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现将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麒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犬类一律实行拴养、圈养、家养,不得放养。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饲养符合规定犬只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养犬人须到动物防疫部门及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并领取《动物免疫户口册》,建立免疫档案。同时,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饲养。
(二)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
(三)不得携犬进入广场、花园、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公园、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重大活动区域。
(四)不得携犬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其他乘电梯人的同意,同时应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五)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六)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等具有明显攻击性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养犬人应圈养并向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妥善处理。发现狂犬病疫情时,要采取积极有效防疫措施。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市区内饲养。
三、凡在市区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家犬,一律视为流浪犬,公安、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畜牧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均有权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犬只经营户,须做好各项犬只常规免疫工作;犬只诊疗机构须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制订相应的居民公约,规范住户养犬行为,并督促要求养犬的业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禁止饲养法律所禁养的犬只,遵守有关卫生的规定,办理有关养犬手续。
小区物业公司要制订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小区内犬只及家禽的管理。对流浪犬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置;对业主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六、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具体为: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的,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个人饲养犬只,未办理准养证,根据《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由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阻碍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犬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通过举报热线投诉举报。举报热线:
(一)公安部门:110。
(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12319。
(三)畜牧兽医部门:3218579。
九、本通告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