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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棚户区改造实施政策及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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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优化城市服务功能,保障棚户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把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环境工程和维稳工程,全力抓好,加快推进,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问题,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力争三年内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五年内完成“绿化”、“亮化”、“净化”、“美化”、“畅通”和“安全”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范围以市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范围为依据。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计划改造的棚户区规划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规划执行。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燃气、供排水、供热、供电、电信、绿化、照明、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按照“四节”(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节约能源)要求,合理配置,满足棚户区居民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是建设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对有较高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的模式进行建设,并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和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由财政兜底,将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与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统筹规划、合理搭配,由市城市保障性投资建设公司通过银行融资方式进行统一建设。

(三)以人为本,赢得支持。坚持“以人为本”和“先安置、后改造”的工作原则,按照构建“*平安和谐首府”和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统筹考虑、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具体改造方案要广泛征求拟改造范围内各族居民群众的意见,力争赢得大多数居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因地制宜,分类改造。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制定好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改造方案。从实际出发,在保留历史文化名城的前提下,对于确属棚户区且基础设施需要改造的,依据区域整体开发改造办法实施,对于可以通过完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区域,要重点建设和完善道路、水、电、暖、气、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和社区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街面要实施必要的开发建设。

四、工作运行机制

(一)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办法和措施,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

(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负责研究和拟定符合我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审核报批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研究确定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申请和管理改造资金;对全市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三)建设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初审本辖区内拟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拟定编制本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改造方案、资金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和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项目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拟定的改造项目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主要提交项目改造申请、拟改造项目区域内摸底调查情况、拟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为建设单位出具《伊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建设单位凭《伊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书》办理相关手续。

六、棚户区建设用地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腾出的空地,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

七、征收补偿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凡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改造范围内,公安、工商、规划、土地、房产等部门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户籍管理和相关行政审批等手续实行冻结制度。

(三)棚户区改造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参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补偿,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要通过摸底调查等方式,了解和掌握被征收户的意愿,制定合理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同时,进行公示和广泛宣传,对极少数要求过高、影响整体改造进程和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利益的,在认真履行宣传说服、听证、补偿决定、告知等程序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

(五)对支持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征收公告规定限期内积极搬迁的住户给予奖励。自愿接受异地安置的居民,在原置换住房面积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为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市住建局要根据年度改造建设计划,积极筹措一定数量的拆迁周转房。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改造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政府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由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投资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墙改基金等各种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附:优惠明细表

(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优惠政策。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收、后列支”的优惠政策,专款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补贴。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指标均采用下线值控制的优惠政策。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建项目完成投资总额30%以上,可利用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九、安置住房建设管理

(一)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为60至90平方米。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保证较小户型的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公共服务用房要与安置住房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安置住房小区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同时按照辖区行政区划,统一纳入所辖社区管理。并指导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公开选聘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管理。

十、改造资金来源

(一)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中央、自治区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政府统贷统还资金;企业投入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国家、自治区节能改造补助资金;国家、自治区老旧城区管网改造补助资金;项目征收资金;其他资金。

(二)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年度改造计划中予以确定。

(三)棚户区项目改造专项资金按照“方便快捷、专款专用、保障有力”的原则进行拨付。

十一、竣工验收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回迁安置方案,拆迁和安置的面积、户数、套数,拆迁和安置住房面积,特困户安置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和社区管理等。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分户验收和综合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三)建设单位在自行组织初验通过的基础上,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

十二、宣传动员

(一)按照“统一宣传、家喻户晓”的原则,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咨询解释工作。统一印制宣传提纲,内容包括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优惠政策等。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走访入户等形式,把棚户区改造的意义、政策和要求,向各族居民群众讲清楚,做到宣传到位、教育到位。市属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三、监督检查和工作要求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市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考核体系。

(二)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土地、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防止借机乱搭乱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拆除。

(五)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宁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奖励补助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付房屋和土地,被征收房屋用地范围内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在伊宁市购置新建普通商品房,享受每平方米300元,最高3万元的补助。在征收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5000元临时过渡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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