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怎样的出轨行为才能构成重婚罪,要如何有效的去取证呢,以下是高考查询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重婚罪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重婚行为的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重婚罪的自诉人要提起自诉,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与他人确实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要证明对方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可以包括:
(1)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对方与他人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2)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一定时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证明,这是很重要的。
在起诉重婚罪的诉讼中,搜集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怎样取证: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
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适得其反。生气,气愤是完全应当有的表现,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终究是理解,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并不好,你的几次吵闹是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的。
(2)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3)一定要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至于如何去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4)劝说知情人作证
(5)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包养“小三”是不是都构成重婚:
并不是所有的“小三”现象都可算做事实婚姻的,因此包养小三并不全会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有两个关键特征: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同居”。以夫妻名义是指对外宣称是夫妻,以夫妻名义处理日常事务等,如私下互称“老公”“老婆”并不能算是以夫妻名义,只有公开互称“老公”、“老婆”才算。
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包养“小三”,几天去一次,一次去一晚或者几个小时,然后离开,这并不能算是同居,只能认为是临时姘居关系。
因此,现实中的“小三”很多都不能被定义为“事实婚姻”,也就无法被纳入重婚罪的打击范围了。
延伸阅读:
案情借鉴分析:
01基本案情
2001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与李某甲在扶绥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婚后共同生育一女一子。2009年3月,周某在没有和李某甲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后于2012年10月离开张某甲家。2013年初,周某又与李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官某、张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周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博白县人民医院产科病史记录,博白县人民医院婴儿记录,李某丙出生医学证明,广西玉林市妇幼保健院出院记录,玉林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出生记录,张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周某所生小孩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02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03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图形或者拘役。”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已婚人士与他人同居,但是未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并不构成重婚罪。
同时,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除了可以向公安报案处理,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身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明过错方与同居异性对外宣称为夫妻关系、或者登记为夫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事实等。可以通过获取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1、过错方与同居异性的婚纱照、全家福等具有特定婚姻、家庭含义的照片、视频;
2、在特定夫妻出席的公共场合下出双入对的照片、视频等;
3、调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由居委会出具过错方与同居异性共同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明;
4、过错方与同居异性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5、过错方与同居异性有固定的同居居所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交纳居住费用的记录(水电费、电话费、卫生费、物业费……)等。
上述证据可以自行获取也可以提供一部分线索或者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调取,在自行获取的过程中要注意获取证据的方式、手段符合法律的规定。
04判决书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