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根据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12〕49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面”,并列入“2013年保障和改进民生新增事项”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救助原则
第一条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救治条件、重特大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保险、救助资金支付能力、有效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条救急救难、及时便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的发生特点、危重程度和支付能力,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尽量简化申报流程,缩短办结时间,及时便民。
第三条整合资源、合力保障。对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赔付、医疗救助、慈善捐赠、专项资金扶持等多渠道筹集,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属地管理、公开公正。严格属地申报,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强化组织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和实施、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监督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按规定划拨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专账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资助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章救助对象和病种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
具有乐山市户籍(按属地管理)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困难群众。主要包括: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当地政府认为应该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
第十三条救助病种(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下列病种范围内选择进行救助的病种)
(一)尿毒症;
(二)白血病;
(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四)癌症
(五)重性精神疾病;
(六)耐多药肺结核;
(七)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八)急性心肌梗塞;
(九)脑梗死;
(十)血友病。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符合重大特大疾病救助的对象因患上述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和“一站式”服务救助之后的医疗费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情况,参照下述指导意见自行制定标准实施。
1、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段救助:自付部分5001元?15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0%,自付部分15001元?30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5%,3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不低于50%。
2、当地政府认为应该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段救助:自付部分10001元?15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0%,自付部分15001元?30000元段救助比例不低于45%,3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不低于50%。
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含一站式服务中的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救助申请。符合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应在住院出院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乐山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
(一)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证件的复印件;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农村特殊困难家庭必须是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据的困难证明材料,且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签字确认,加盖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证、必要的病史资料、住院费用票据(病人留存联),申请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赔付后的《乐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或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市级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慈善救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其它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享受城乡医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骗隐瞒行为或提供虚假医疗凭证、证件、证明材料等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责令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如数追回,对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或截留、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在8月份前,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