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公布,中国养老“双轨制”正式终结,近四千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
其实,如何养老并不是现代才有的问题。几千年来以农业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政府官员,都没有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也基本上没有退休工资,但是古人在养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
古代官员正常退休叫作“致仕”,源于周代,汉以后形成制度。一般致仕的年龄为七十岁,汉代只有高级官员有“致仕”,致仕条件是年老或是有疾。汉代规定,俸禄两千石以上的高官,退休可领取原俸禄的三分之一,功勋极其卓著的少数官员甚至可以享受原俸,另外,在退休时还有一次性赏赐,如钱、黄金、粮食、房屋、车马等。如汉章帝元和三年,贤官第五伦请辞时,被汉章帝赐“以两千石俸终其身”,并加赐钱五十万,公宅一所。
唐朝官员在退休方面明确了“七十致仕”,如果不到七十岁,但是体弱多病的也要退职。“唐致仕官,非有特敕,例不给俸”。除非皇帝特批,否则的话,唐朝官员退休后没有退休金,但能得到一定数量的田地养老。
宋朝虽然也规定了七十致仕,但并没有实际执行,所以导致朝堂之上,皆老朽昏庸之辈。因为退休只能拿到斗俸,所以官员千方百计拖着不退休。
明朝起,将退休年龄提前了十年以上,只要年满六十岁,就鼓励退休。如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弘治四年(1491年),明孝宗朱佑樘又诏“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明代的开国功臣刘伯温,辅佐朱元璋平定天下后,于洪武四年,未满60岁时就告老还乡。中央官员退休后享受半俸,一般情况下不给退休官员发退休金,家里实在太穷的话,根据个人申请,“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清朝官员退休年龄也为六十岁,如果没有年满六十岁而因病提前退休是没有俸禄的,而满六十岁又有世职的可以拿半俸,但对那些有特殊功绩的官员,如打仗负伤者,则全数发给。
对于中国古代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养老制度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一家之内,晚辈负有不可推脱的养老义务,而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主要是减免老人及其子孙的赋税(向国家缴纳一定的钱物)和徭役(为国家提供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国家甚至还通过授官赐爵、赏赐财物以确保老人安享晚年。
建“养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时期,高寿皇帝梁武帝萧衍曾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了“孤独园”,用于收留、赡养孤苦老人。到唐朝,这样的养老机构已被推广,在武则天时代,唐朝还开设了主收贫、病、孤、疾者的“悲田养病院”。唐肃宗在长安和洛阳分别建了“普救病坊”,用于照顾无人赡养的老人。但真正让“养老院”这种养老方式流行起来的是宋朝,北宋初年即开设名为“福田院”的养老机构,后来又开设了“居养院”,南宋则叫“养济院”等,将孤寡不能养活自己的老人登记备案,由国家赡养他们。虽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质的养老院。而且,在宋徽宗时期,老人的年龄标准是50岁,使养老的人群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展,成为历史上老人的黄金时期。
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如洪迈《夷坚甲志》“刘厢使妻”条,在与南宋对峙的金国兴中府,有位叫刘厢使的汉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财产兴建“孤老院”。
到了明朝嘉靖年间,京城除了加大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还定期轮派官员进行督查,看贫者和老者有无饭吃,有无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区,仅政府免费提供给老无所养等各类穷人的衣服,就花费275两银子。国家花钱,直接给老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极为良好的养老风气。
清代延续明代制度,继续开办“养济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国家较为衰弱之际,对养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啬。如光绪年间的某一年,仅广东一省的养济院,就花费白银近1.7万两。
这种形式的国家养老,在中国古代最为普遍,基本上各个朝代都有。汉文帝时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米1石(音同“但”,一百二十斤为一石)、酒5斗、肉20斤;对9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加赐帛两匹。从魏晋到隋唐,赐物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在举办庆典或发生灾害的时候赐钱、米给老人。宋朝的仁宗曾下令赐给战死者的父母每月每人三斗米。明朝的朱元璋下诏: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记录在政府档案中,以备国家财政补贴和资助。其中,80岁以上的贫穷老人,当地政府每月要赠送大米近100斤、猪肉5斤、酒60斤(低度酒);90岁以上的,每年加赐帛一匹、丝绵一斤。清朝也不时地赏赐财物给老人。
授予老人官位开始于北魏。北魏孝文帝曾下诏,授予70岁以上的老人各种官位。唐高宗曾授官给80岁以上的妇女;唐德宗曾授官给90岁以上的老人。宋代的仁宗授12个百岁老人为州助教(宋代的一种官职),后来的神宗又任命9个百岁老人为州助教。
与授官相比,赐爵的做法出现得更早,在汉代就有了。汉代赐给老人的爵位从一级到三级都有。汉代之后,赐爵的做法不再普遍,只是偶尔出现,如北魏孝文帝赐爵给老人,宋太宗赐爵一级给70岁以上老人。明太祖朱元璋也举办过全国性的赐爵于老人的活动,在当时的首都南京和朱元璋的老家安徽凤阳,对80岁和90岁以上的老人,分别授予两级爵位,使他们可以与当地的县长平起平坐,使老人除了能在物质上获得保障外,还能在精神上获得特殊关爱。到了明代中期,对老人的尊重,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百岁以上的老人,国家要给他定制高级、华美的正装,给予极大的国家奖励和荣誉,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尊老、爱老、养老的风尚和氛围。
古代政府对养老的关注与投入,有一种近乎于天然的职责与自觉。而这种职责与自觉,无疑是与中国的孝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与支撑点,而孝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尊老养老。在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养老越来越多地依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但纵观古今,无论是国家制度,还是子女的赡养和孝敬,孝道文化和敬老的精神内核都始终没有变。
周代开始出现初具规模的养老制度,这一制度规定了50岁以上的为老人。对于如何养老,规定得也很详细。首先是饮食方面,据《礼记?王制》记载,周代时要求,对5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细粮;对60岁以上的老人,要给他们吃肉,那时肉是很珍贵的;对70岁以上的老人,要在他们的饭食中增加副食;对80岁以上的老人,要让他们吃些珍馐美味。对90岁以上老人,考虑到此时老人行动多有不便,因此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饮食。当然,这样的规定主要针对王公贵族,对普通百姓来说,保证吃饱就很不容易了。
为让子孙更好地赡养老人,周代实行有老人的家庭可减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岁以上的老人,则儿孙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岁老人,则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一说。
《左传?襄公三十年》里说,春秋时,晋国有一位73岁的老人被征去筑长城,当时的大夫越孟得知这位老人是自己一位属下的长辈之后,一方面诚恳地道歉,另一方面将老人接回来,分给他田地,并且撤销了违反养老政策的官员的职务。
战国时,齐国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徭役和赋税;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两个儿子)的赋税徭役;对9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全家的赋税徭役。
汉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提上了一个更高层次。推行了一套特殊的优惠政策,也推出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特别是对“家庭养老”,有着极严的规定和要求。
孤寡老人到市场上做买卖,规定免缴纳租税。酒是国家专卖品,为了照顾孤寡老人,政府允许孤寡老人开设酒店卖酒。为确保养老制度的落实,汉律还规定:不赡养老人者,要被处弃市之刑,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对父母、祖父母等长辈不敬也是重罪,子女杀父母或祖父母,即使没有成功,也要被判处弃市之刑,殴伤长辈者同样要受弃市之刑。
汉朝最让老人有尊严、觉得幸福的地方,应该是发放“老年证”。当然,这种老年证不是今天这样的小本子,而是一种叫“鸠杖”的实用物。
鸠杖,又叫“王杖”,顾名思义是帝王赐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种特殊权利的象征。从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给老人“赐杖”的制度在汉朝被正式确立,开国皇帝、汉高祖刘邦曾做鸠杖赠送高龄老人,开了汉朝赐杖的先河。汉宣帝刘询则使之成为一种制度,规定凡是80岁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予王杖。但从张家山汉简中的相关律令来看,汉代较早时曾是“七十赐杖”。
为了保证鸠杖的权威性,汉朝出台了相应的法规。1959年至1981年,从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中先后出土了8根王杖(鸠杖),还随之出土了《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木简。
《王杖诏令册》全文近600字,规定了70岁以上老人应该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学者称其为中国最早的“老年人保护法”。其中有一项规定:70岁以上老人即使触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诉,继承了先秦时期老人“虽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唐律规定:父母在世时,子孙不能出远门,不能分家,不能存私房钱,否则要被治罪。这样规定,是为让子孙尽心尽力照顾好老人,此项规定较好解决了“空巢”现象。
唐代继承了汉代给老人“赐杖”、“免税”等诸多做法。据《唐大诏令集》记载,唐太宗在“即位赦”中曾特别提出,“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所谓“尚齿”,就是尊老的意思。
此外,唐令还规定了“补给侍丁”制度。其内容是,对80岁以上的老人,政府为他安排一个照料的人,90岁以上的安排两个人,百岁以上的安排5个人。政府安排的这些侍丁不用服徭役,好让他们专心奉养老人。
唐代甚至还有“精神养老”一说。当时,流行一个名词叫“色养”。所谓“色养”,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唐初名相房玄龄可谓这方面的典型,他不但对生身父母恪守孝道,对继母,他也“以色养,恭谨过人”。
不色养公婆,甚至可以成为休妻的理由。唐睿宗时的鸿胪卿李向秀对母亲极为孝顺,可他的妻子却经常辱骂婆婆,李向秀以不能色养婆婆为名,毫不犹豫地将其妻子休掉。事实上,骂长辈也是唐律中的重罪,要处绞刑。
宋、明、清三代都规定免除老人子孙的赋税。宋仁宗嘉?四年的诏令规定,对80岁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赋税。明清的法律则规定,对70岁以上的老人,其一子可以免赋税。《大清律》还规定,子贫困而无法赡养其父,导致父亲上吊自杀的,要按照过失杀父的刑罚,判处儿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为保证老人有子孙养老送终,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并沿用至清代。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的直系亲属年老,但家中没有其他人可以赡养老人时,对于非犯十恶重罪(封建时代最为严重的十种犯罪,包括谋反、不孝等)的犯人,允许他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得到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以缓期执行,让他们留下来照料老人,等老人去世后再继续服刑。
中国古代的养老以家庭为主力军,但国家绝不是仅仅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规就袖手旁观了,国家养老也是古代养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个朝代国家养老的方式各有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