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现有政策和收入难以吸引医学院毕业生扎根村庄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县医院轮流培训村医。此外,可特事特办,将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以此破解我国三级医疗卫生“网底”稳定的难题。
*:要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一个特殊群体,关涉9亿农民的健康,但村医技术薄弱问题凸出,这可从全国人大代表栗翠田所述一事管窥。
栗翠田说,去年他们村发生一起诊疗事件,一村民头上开个小口,村里的医生处理不了,最后只能用面粉“糊”。村医技术薄弱,老百姓看病只有去县城或市医院,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增加医院的压力。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凤莲了解,现在大部分村庄建了医疗室,但有的是空架子,有的村医靠关系进入村卫生室,根本不懂医。“这样如何能做到大病不出县,小病不出村?”
如何解决村医技术落后的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真岭建议试点医院联系制度,好的医生、专家定期到基层的社区医院进行坐诊,如此一来,村民可得到好治疗,也可对农村社区的医生进行培训。
此外,留不住人是村医队伍面临的更大的问题。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曾多次下乡调研,他介绍说,现在在岗的乡村医生多是赤脚医生出身,历史造成了他们缺少专业学历,难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此外,乡村医生没有稳定的工资,靠半医半农来养家糊口,还承担着50%的公共卫生责任,仅靠公共卫生经费补偿,各地区补偿的标准还不一样。乡村医生还缺乏养老保障,一旦由于年龄原因退出岗位,养老问题突出。
在去年1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总理还表示,要千方百计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为他们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使有能力的村医乐意留在农村。
《方案》提出,通过10年的努力,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 0 %以上,并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市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把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任务;实施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深化全科医学服务内涵,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
乡村医生人数,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医生配备。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补贴及人员补贴政策。《方案》同时要求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完善乡村医生聘用制度,加强执业行为监管,定期开展绩效考核,规范财务收支管理。
为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和乡村医生工作环境,《方案》提出要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将省财政每年补助每个行政村卫生站1万元资金统一补贴公建民营村卫生站,保证行政村卫生站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将农村地区2 0 1 5 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此外,《方案》还要求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对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人员紧缺的村卫生站可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和《关于做好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粤卫函〔2015〕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推动农村卫生事业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大力改革我市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任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坚持调结构、提素质、保稳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夯实基础。
(一)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通过10年的努力,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市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建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模式。搭建县域内整合性服务平台,建立医联体。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四)全面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把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任务。
(五)全面开展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实施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深化全科医学服务内涵,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落实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数。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医生配备。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补贴及人员补贴政策。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配备的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完善乡村医生聘用制度。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将立志于农村卫生事业的正规医学中专学历毕业生以劳动合同制聘入边远山区村卫生站,依法按规定程序注册,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在乡镇卫生院团队网格化管理和指导带教下工作,同时备考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对入站工作5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学中专毕业生按规定予以解聘。
(五)强化乡村医生队伍管理。
1.加强执业行为监管。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规范财务收支管理。村卫生站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在村卫生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财务管理专项制度,确保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财务收支符合规范。
3.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以及学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和获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规范岗位培训。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家庭医生式服务培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规范培训,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家庭医生服务培训基地免费培训。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培训,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乡村医生以5年为一个周期,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2.鼓励执业考试。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国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3.鼓励学历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积极开展由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组成全科医学团队向农村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加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乡村医生为农民群众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八)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1.规范乡村医生人事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等相关规定,各地结合实际,在现有编制控制数内,合理使用卫生院编制。公建民营村卫生站入编在岗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薪酬待遇,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实行年度工资核算形式,并按规定参加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保待遇。
2.健全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将省财政每年补助每个行政村卫生站1万元资金统一补贴公建民营村卫生站,保证行政村卫生站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已开展签约服务的村卫生站,对签约服务对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公建民营村卫生站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将村卫生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九)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乡村医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人员紧缺的村卫生站可按规定程序返聘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群众口碑好、身体健康的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继续执业5年。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继续聘用。
(十)改善乡村医生工作环境。
1.规范村卫生站的规划设置。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公建民营村卫生站,每个村卫生站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2.明确村卫生站建设的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将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并将村卫生站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列入年度预算和年度建设项目,充分利用财政出资、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村卫生站建设用地原则上由行政村村委会无偿提供。对公建民营村卫生站实行紧密型镇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院长担任法人代表,乡村医生人数按服务人口数合理配置。
3.全面开展村卫生站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做好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粤卫函〔2015〕114号)要求,分期分批开展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力争在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1255间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任务。村卫生站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室和药房,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和医保定点所需硬件,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输液观察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站室内布局、室内装修、外观要求和标识标牌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4.切实加快基层医疗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站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医疗费用结算系统,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5.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及由乡镇卫生院(或乡医协会)统一按一定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一)11月?1月。各地要完成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善村卫生站设置规划布局和建设计划,出台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二)1月?2018年12月。分期分批开展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于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全面推行村卫生站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村卫生站人员配备,力争在2020年底前实现村卫生站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全覆盖。
(三)2017年1月?2025年12月。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并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偿(补贴)政策。
(四)11月?2025年12月。各地要根据《肇庆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科学部署、稳步推进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2025年底前,乡村医生队伍全面实现(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化,建立较为完善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进修培训、考核激励、待遇保障和人员退出机制,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12月30日前将方案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县级政府要明确村卫生站建设的政府主体责任,将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批分期按计划完成,并全力争取省财政对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支持。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强化督导,定期检查。市政府将定期对各地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工作进展不力、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