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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新部队的工资福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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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军人到底涨不涨工资闹的沸沸扬扬,年底已经尘埃落定,终于要涨了!除了工资还有福利的事宜,今天就给大家一并科普一下。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如10档的前一个工资档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增加1个军衔工资档次。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档次标准。如,中尉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答: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其代理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临时由军政首长口头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答:军队院校毕业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实行见习期的,见习期满定职授衔时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

答:军队干部在病假、事假、休假探亲期间和免职、离职留队休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军队干部被抽调至地方院校培养,毕业后仍回军队工作的,在校学习期间,原在部队的工资待遇不变。

答:一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答:一般情况下,工资发至离队当月,具体执行以地方接收安置回执为依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答:转业的,按规定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特殊情况依据军务、干部部门通知和地方接收函办理;复员的,发至离队当月。

12.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并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答: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和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并可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答: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答:经由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正式任命的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按代理(见习)职务标准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按编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及班长、副班长享受士兵职务津贴。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或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继续发;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答:经团以上机关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不享受奖励工资的人员包括: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的干部和士官;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和士官;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及其以前编外、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刑满、劳教释放或犯有错误不宜转业而作复员安置的干部和改按义务兵退役的士官;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

答: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士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一是妻子符合随军条件,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二是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三是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士官调往边防、海岛或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含团以上干部);四是在特殊地区部队和岗位服役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配偶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妻子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经区、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国家劳动计划内招收的合同工,应视为有正式工作,其他的则视为无固定工资收入。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对未随军或虽已随军但因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本部队幼儿园的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答:伙食费类区是根据全国各地的物价指数划分的,各类区规定了不同的伙食标准,以消除由于物价因素对伙食费的影响。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军共分四个伙食费类区,其中包括三个一般伙食费类区和一个实物供应类区。

答: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和个人交费标准(粮代金)交费,差额部分由医院领报。计算方法:伙食费差额=本类区一类灶灶别标准+本类区二类伙食补助标准-个人交费标准。执行伙食灶别的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自住院之日起,停止执行原灶别,如当月伙食费已领报,原单位列下月决算冲销。当月剩余天数军粮差价补贴不发给个人,留伙食单位平衡差价收支。义务兵伤病员转移供给关系入院的,原单位发足原执行灶别的伙食费。入院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按所带灶别交给医院,当月二类伙食补助由医院领报;从下月起医院按整月领报一类灶伙食费,并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二类伙食补助。出院时,医院按一类灶标准发给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带交原单位。回原单位后,如执行灶别高于一类灶时,差额部分由本单位列下月决算补报。未转供给关系的,按实际住院天数交原灶别伙食费,二类补助由医院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 (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答:负伤费分平时和战时两类标准,按收治医院评定的伤情等级发放,其中,战时为每人每次一等80元、二等60元、三等40元;平时为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0元。

答: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六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军人证》。

答:每年一月份。新发生的,在《伤残军人证》发放当月,按月标准计发当年剩余月份的残疾抚恤金。

答:不能,从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答: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次开支的探亲路费列单位差旅费报销。

答:干部、士官家属来队探亲,如其没有工作的或者其工作单位不能报销探亲路费,可凭有关证明由军队报销往返车船费。由部队报销路费的只限配偶本人,其他亲属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干部、士官临时到外地执行任务、出差、学习、治病、疗养等,无论时间长短,其家属前往探望的费用不能报销。

答:全军院校学制超过1年的学员(不含航空学校和航空预备学校),每学年均可放假,假期不超过6周(含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可做1次安排,也可做2次安排。学制不超过1年的学员不放假。

答:学制在1年以内,一般不准探亲。学制在2年(含)以上的,已婚干部学员,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未婚干部和战士学员,军龄满4年以上的,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军龄不满4年的,原则上在校休假,个别学员如家里有特殊情况,必须本人回去料理的,经组织批准也可探亲。

答:学员家属不准到学校探望,也不报销探亲路费。

答:供给制学员经批准探亲,其往返路费可以报销的有:火车硬席座位票,乘坐快车的包括加快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火车的包括空调费,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的也可报销,轮船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途中伙食补助费,中转等候车船的住宿费和住勤伙食补助费,城市公共车船费(不含出租车费及其它费用)。

答: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此基础上还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以本人转业当月月工资基数为计算基数,按军龄确定发放月数。其中,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月工资基数;军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月工资基数。转业分配到边远地区二、三类地区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计算与安家补助费基本相同,只是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如10周年零3个月,按11年计算。但是,9周年以下的零月不能按周年计算。如8周年零5个月,就不能按9周年算。

答:士官转业费包括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军龄在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军龄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答: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军龄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

答:回乡生产补助费是一项发给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人员的费用,回城镇或由部队联系安排在城镇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发。

答: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伙食补助费、杂支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夫妇双方同是军队人员且同行的,其交通费、住宿费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已满16周岁的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义务兵的席位标准执行。

答:干部、士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答: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的发给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数。

答:回农村安置的发给8个月本人月工资;回城镇安置的发给6个月本人月工资。1985年6月30日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分别增发2个月的本人月工资。

答: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和粮油价格补贴等。军龄不满3年的义务兵退伍补助费标准是400元。

答:义务兵退出现役时,因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退伍后仍需进行一般治疗的,可根据病情发给医疗补助费。对在服役期间虽患过某种慢性病,但病已治愈或已评了六级以上残疾以及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在退伍时均不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根据不同病情划分三个等级:一等,150至200元;二等,100至150元;三等,50至100元。

答:有四种。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答:因战致残的,一级42个月,二级38个月,三级34个月,四级30个月,五级26个月,六级22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4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6个月;因公致残的,一级38个月,二级34个月,三级30个月,四级26个月,五级22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因病致残的,一级34个月,二级30个月,三级26个月,四级22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4个月。按以上标准,最高等级因战致残一级伤亡保险金为1200元/月×42个月=50400元;最低等级因公致残十级伤亡保险金为1200元/月×4个月=4800元。

答: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执行。

答: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答:干部由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士官由师(旅)级司令机关批准。分居两地的双军人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为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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