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规定自10月8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
(二)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
(三)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一)全面推行异地贷款,取消省内户籍地限制。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二)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
3、购买公有住房;
4、购买经济适用房;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
2、租住公共租赁房;
3、租住私房;
4、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1、申请人应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职工;
2、偿还贷款应为在各商业银行办理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
1、职工与父母(或子女)购买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
2、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