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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奖励条令修订,厅局级以上一般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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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条令)。这是2003年以来首次对条令进行修订,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令进一步突出服务基层一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奖励从严的奖励原则,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特殊情况下简化奖励审批程序、扩大奖励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比如,总则明确说明,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原则包括“以基层一线为重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从严”;第5章第27条具体规定:“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予奖励;处级单位和个人奖励从严控制;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奖励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85%以上。”

条例中的奖励待遇明显提高。个人三等功奖金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个人二等功奖金由5000元提升至10000元,个人一等功奖金由10000元提升至20000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奖金由30000元提升至50000元,一级英模奖金由50000元提升至80000元。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如符合条件,可保送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这一优待措施也得到保留。

2013年1月,公安部政治部下发《关于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公人传发[2013]2号),广泛征集各地修订意见和建议,并在初步研究修订和组织部分省、市公安机关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同志进行集中研讨后,形成了《奖励条令》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3年7月,公安部将《奖励条令》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公安机关和部属各局级单位征求意见,并就解决公安奖励规定与公务员奖励规定衔接问题和两部会签《奖励条令》问题,向国家公务员局有关部门作了汇报。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以及各地公安机关和部属各单位对《奖励条令》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经多次专题研究和修改,《奖励条令》修订送审稿于1月初步完成,书面函送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征求意见,并多次专题研讨,达成一致,最终形成《奖励条令》修订稿。

修订后的《奖励条令》经3月18日公安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7月14日国家公务员局第57次局务会议、8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9日由公安部部长、人社部部长联合签发第135号令发布,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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