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从11%调整为13%。调整费率后,按缴费工资下限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增加缴费支出48.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缴费支出24.08元。
按照全省统一政策,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以下简称“单位费率”)将从11%调整为13%。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直以来,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维持较低单位费率,目前为11%,属全省全国最低地区之一。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要求,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统一调整至13%-15%,其中高于15%的地区调整至15%,低于13%的地区调整至13%。因此,从4月1日起,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费率从11%调整为13%;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从19%调整为20%(含个人缴费比例)。
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单位费率有关,调整单位费率将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保障基础,继续稳步提高参保人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另外,按照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保人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外省时,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12%转移。由于此前我市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为10%,因此须“倒贴”2%,此次调整单位费率将有利于改变这一现象。
据悉,调整单位费率后,按缴费工资下限(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2408元)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增加缴费支出48.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缴费支出24.08元。执行新政策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均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地税部门将直接调整扣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应及早做好缴费支出准备。
此外,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为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我市近期会将企业负担的失业保险费率适当降低。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