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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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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原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条件已取消);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1、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6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20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送审稿》中扩大了缴存公积金的人群,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对于南京市民来说,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两个放宽,即可以提取公积金装修和交物业费。

目前,南京市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8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单位和个人缴存比 例1:1计算,职工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4368元(18200元×12%×2)。

1、机关及事业单位,其缴存比例为单位及个人各占12%;

2、外商、港澳台商的企业,单位及个人各占10%-12%;

3、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单位与个人各占8%-12%。

据了解,只要是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都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过不能突破12%的最高缴存比例。

修订送审稿指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据了解,目前,南京的三类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已经可以缴存公积金,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今年2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上交易公积金贷款流程,将南京的审批时间缩短到了10天内。

修订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并且,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目前,南京公积金细则规定,职工8种情形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 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子买好了,但想再装个修或者再买辆车,能否提取公积金?

目前南京还不支持提取,因为公积金主要是为了支持市民的自住购房需求。

修订送审稿指出,单位逾期不缴、少缴或者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处欠缴或者多缴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根据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底发布的《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没有帮员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手续的,将会受到1万-5万元不等的罚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订送审稿同时指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处骗取 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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