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最低工资最新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企业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发放的标准都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现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00元/月、13元/小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3月1日起执行,菏政字〔2014〕1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将最低工资标准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菏泽市人民政府
3月6日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贯彻落实哪些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工资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5月份及以后的工资时符合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用人单位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应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向劳动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加强沟通协商,避免影响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4.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薪酬结构调整,使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