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上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从2009年9月起企业退休职工,社保中心就按其办法计算养老金。具体如下:
一、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计算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年月%
2、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6〕19号)规定的“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计算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年月%
2、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3、“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三、为保证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在过渡期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低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每年颁布。
计算:如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比新办法计算的高,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如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则高出部分,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例如:200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6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60元以上的,先发给160元,再按照高出160元以上部分的60%计发。
四、市劳动保障局在每年7月会颁布当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并对当年已退休人员重新计算其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