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啦!编者从江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5月1日起,全市(含四市三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作调整。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130元调高至1350元,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1.1元调高至13.3元,两者的升幅均达19%。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这里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指出,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高新区江海区农村低保提至550元
近日,高新区及江海区印发《关于统筹推进我区城乡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今年,该区将各街道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范围,建立统筹城乡的贫困户帮扶机制,其中农村低保标准将提高到每月550元。从3月2日~12日,基本完成对辖区城镇低收入有劳动能力的178户和部分低保临界线贫困家庭的核实、公示与确认工作,3月15日起与全市同步全面启动城镇扶贫工作,重点在就业、助学、助医(残)、创业等方面组织开发式的帮扶。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几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劳动者实行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劳动者的工资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试用期的工资具体数额虽然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工资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