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菏泽市物价局获悉,本月起,调整菏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标准,根据规定,明确幼儿园只能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四大类费用,公办幼儿园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外,本次调整下放了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
幼儿园只能收取四类费用
据悉,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菏泽幼儿园只能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其中,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床上用品费。
此外,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下放公办园收费管理权限
根据规定,在收费标准方面,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此次调整中,变化较大的一点是下放了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按照要求,菏泽市属及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和程序制定。县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县按照规定的定价原则和程序制定,并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此外,菏泽市属及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物价、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标准。住宿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
保教费可按月或季度收取
根据规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据了解,此次调整自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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