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出台
0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满6周岁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满6周岁)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未满6周岁儿童要求入学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学位富余情况和综合考虑儿童身心发育特点统筹确定。
加大控辍保学工作力度,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发现适龄儿童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启动失学辍学学生劝返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以在家学习的方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02、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学位、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要在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稳妥实施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用规范招生为中小学生减负,压缩特长生招生计划,直至2020年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注 意
01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教育机构合作招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拨生源。
02 严格落实小学零起点教学规定,新生入学编班不得分重点班、非重点班,推行学生电脑随机派位编班,班主任随机抽班。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入学挂钩的费用。
03 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03、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格公参民学校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
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政策,确保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40%,并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升入优质高中比例。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
04、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各县市区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的学校招生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统筹做好县城内城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控制城镇班额超标学校的招生规模,起始年级按照规定班额均衡编班,防止产生新的城镇大班额大校额问题。
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合理均衡配置城乡师资,推进校长教师县域内合理流动,着力缩小城乡、校际教育质量差距,办好农村儿童、少年家门口的学校,努力稳定乡村学校生源。
要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
05、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
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