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长春市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部署暨新闻发布会召开,会议对长春市2017年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市教育局副局长崔国涛、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主管局长及部分社会监督员参加会议。
会上,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主管局长向市教育局递交《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承诺书》。
会议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免试入学、保障公平、强化规范、阳光监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不断提升春城百姓教育获得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统筹。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出台指导意见,做好政策界定、科学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坚持属地负责。各城区、开发区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履行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含中、省、市直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三)坚持划片入学。各城区、开发区要依据相关规定,巩固划片入学成果。片区一经确定,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坚持适龄入学。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可入读小学;获得小学义务教育证书的小学毕业生,可入读初中。
(五)坚持两个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为第一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学区学校,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不符合“两个一致”的,由各城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六)坚持阳光招生。要严格落实各项招生规范和纪律要求,及时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操作程序、时间节点等内容,主动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工作任务
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方可入读本市小学或初中。
(一)关于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1.网上报名
5月3日8:00-12日17:00,所有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无论本市户籍子女还是持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无论入读公办学校还是选择民办学校,均须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和要求,输入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网上报名。完成网上报名后,电脑系统将自动生成报名信息数据库。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可于5月15日持户口或本市有效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城区、开发区指定地点报名。报名信息由各城区、开发区及时输入报名信息数据库。
未按规定时限(5月15日前,含5月15日)完成报名的,由各城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2.户籍验证
5月16日-18日,公安部门审核验证户籍信息。验证合格的,导入全市公办中小学学区学位派送系统。
3.学位派送
5月19日-22日,各城区、开发区依据学区方案和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信息派送学区学位。当学区生源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时,各城区、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配套方案,采取可行措施,统筹安排入学。
实行多校划片的学校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学区学位派送,届时邀请辖区内相关人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
学区学位派送结束后,各城区、开发区向区域内中小学校下达预录取名单。
4.信息审核
5月23日-27日,各城区、开发区组织学校依据“两个一致”原则,对预录取学生的户籍、其父母房屋权属证明及实际居住地进行审核。对非本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进行信息审核时,审核其原籍户口、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本区的有效居住证。
信息审核结束后,各城区、开发区为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校下达正式录取名单。
5.下达通知
5月31日,各公办中小学校为派送到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须知。无论入读公办学校还是选择民办学校,均须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6.报到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中小学校报到入学截止时间为6月22日。
各中小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新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未在统一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的,由各城区、开发区另行统筹安排入学。
(二)关于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工作
民办学校依法依规自主招生,招生工作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实施。各城区、开发区要指导本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制定2017年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计划,并依据各学校的办学规模、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等条件,对其上报的招生方案及招生计划进行审核,确定民办中小学2017年招生计划。经过审批确认设立分校(即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校区)的民办中小学,各校区须向各自所在地教育局上报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经审核后方可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时间与公办学校相同。
民办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可以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自主选择到民办学校报名的,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必须于5月3日-12日,首先在“长春教育网”的“长春市2017年中小学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上进行网上报名,二是必须领取公办学校发放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同意接收的,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材料到民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工作
继续深化民办初中招生制度改革,将民办初中学校部分学位面向城区进行电脑随机派位。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1.确认数额
6月1日前,依据辖区内民办初中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情况,确认辖区内民办初中用于电脑派位的学位数额。
2.公布信息
6月2日,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民办初中用于电脑派位的学位数额、网上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派位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3.网上报名
6月5日8:00-7日17:00,已于5月3日-15日完成报名并被录入报名信息数据库、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有选择民办初中意向的小学毕业生,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7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选择一所(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初中,按系统提示完成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的网上报名。
4.汇总数据
6月8日-11日,下载“长春市2017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报名数据信息,形成派位数据库。
5.电脑派位
6月12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自行组织本区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工作。电脑派位时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
6.公布结果
6月12日-13日,电脑派位结束后,开通网上查询系统。学生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7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四)关于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工作
优质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继续由各城区、开发区统筹推动,面向区域或大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电脑派位。
1.确认数额
6月7日前,对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情况进行审核,确认2017年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
2.公布信息
6月8日,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网上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派位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3.网上报名
6月13日8:00-15日17:00,按照自愿原则,已于5月3日-15日完成报名并被录入报名信息数据库、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7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在辖区内选择一所学校(只能选择一所)完成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的网上报名。已经被民办初中以电脑派位方式招收录取的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优质公办初中空余学位电脑派位。
4.汇总数据
6月16日-19日,下载“长春市2017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报名数据信息,形成派位数据库。
5.电脑派位
6月20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本区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工作。电脑派位时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
6.公布结果
6月20日-21日,电脑派位结束后,开通网上查询系统。学生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2017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五)关于随迁子女等群体招生入学工作
1.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5月3日8:00-12日17:00,随迁子女进行网上报名,未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随迁子女可于5月15日持户口和本市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所在城区、开发区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成功后,统一进行信息审核,由各城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统筹派送公办学位;随迁子女在自愿前提下,可平等参与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和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报到入学后,均衡分班,统一建籍。
2.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入学工作。
3.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安置意见,确保辖区内具有学习能力的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4.特殊优抚对象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要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关于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吉政联〔2012〕69号)、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教联〔2008〕11号)和特殊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妥善安排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5.长春市希望学校招生
希望学校招生工作是政府民生工作,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将惠民工作落到实处。各城区、开发区要对辖区特困特优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市范围内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军烈属子女、烈士子女、孤儿,以及持市民政局、市扶困办等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困难群体子女,可采取自荐或由当地教育部门推荐的方式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6.长春市晨光学校招生
初中阶段学校(含中、省、市直学校及民办学校)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进行调查、统计,依据自愿原则,经原初中学校同意,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家长或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经晨光学校审核同意,也可办理入学手续。
(六)关于均衡分班和新生建籍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起始年级必须按照随机原则均衡分班,均衡配备教育教学资源。
要加强学籍管理,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实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违规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要依据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学校校长对学生“人籍一致”情况负有第一责任,要定期进行自检自查,规范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信访、公安、民政、房地、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招生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招生相关的信访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核验等相关事宜,处理突发事件;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流浪儿、孤儿、残疾儿童等入学工作;房地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及相关问题处理。
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区域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各中小学校要制定具体执行方案,确定招生入学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明确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针对招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二)强化计划管理
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强辖区内入学需求前瞻预测,在政府领导下,由教育、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生源预测分析机制,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摸清底数,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核准属地所有中小学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各中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招收特长生。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网上重复报名,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三)强化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城区、开发区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等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区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落实市教育局制发的《长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十不准”》。
(四)强化信息公开
各城区、开发区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前期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要设立招生宣传月,创新宣传形式,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政策、时间节点、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专项宣传,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各城区、开发区要通过官方网站建立学区查询系统,各中小学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本校学区进行广泛宣传。学区有调整的,要及时通过区域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学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五)强化责任落实
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主办负责制度,落实“谁审批、谁主办、谁负责”,中小学主办单位必须对学校负起管理职责;要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坚持政策统一,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针对焦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
实行分级承诺,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市教育局承诺,各中小学校要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诺,并切实践行承诺。要建立市、区两级举报平台,并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招生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市、区、校分级监管机制,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六)强化督导评估
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把规范招生行为等相关内容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体系,将其作为评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各城区、开发区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城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盖章后于4月28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盖章后于4月28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形成总结报告,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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