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加强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健康、良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7〕5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秩序,有效引导广大家长、学生理性选择学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促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社会和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招生原则。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从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招生行为,创设规范、有序的民办学校招生环境。
(二)自主招生原则。坚持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原则,鼓励民办学校创品牌,树特色,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发展需要,自主、合理设定招生范围和标准。
(三)免试入学原则。坚持民办学校免试入学原则,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探索,采取面谈、摇号、电脑派位等多种形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
(四)信息公开原则。民办学校要公开招生信息,要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安排、招生方式、录取结果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