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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区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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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义务段学校:
为做好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5〕18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区域管理原则
区教育局、街道科学划分施教区,各学校承担本施教区内的招生任务,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核定的义务教育办学规模,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在确保施教区学生入学的基础上,执行规定班额,规范学籍管理。
(二)依法规范原则
各校应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办校的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依据进行招生;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
三、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1.总体方案
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目标制定我区招生方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学位。通过科学划定施教区、统筹师资流动和名校兼并托管、集团办学等途径,促进辖区内教育资源均衡布局。采取控制热点学校招生规模、空余学额实行电脑派位等方式,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符合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
2.特长生(初中)
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初中学校应根据下达计划招收体艺特长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招收体艺特长生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
3.政策照顾对象
在义务教育入学招生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由区教育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安排学校就读。
以上照顾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教育局普教科登记(地址:江宁区天印大道669号113室,电话:52280014),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残疾儿童少年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意见》,要坚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原则,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宣传、调查、动员工作,积极协助学区内的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合理安排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事宜。智障儿童少年可到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视障儿童少年可以到市盲人学校就读,听障儿童少年可以到市聋人学校就读。上述儿童少年经教育评估诊断,具备随班就读能力的,也可申请到施教区学校随班就读。
5.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极稳妥地做好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民办学校
依法支持民办学校办学。民办小学实行免试按计划招生。民办初中严格核定招生计划,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比例为2:8,并逐步调整至全部实行自主招生。各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情况:
南京外国语学校
今年南外初中招生计划为320人。招生录取仍采取“电脑派位+英语能力测试”的办法,不得提前签约和录取学生。
今年市教育局将对南外招生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力争年底前形成并公布南外新的招生方案,2017年全面与国内同类外国语学校招生方式接轨。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实施
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统一招生步调,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规范、有序、平稳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各区管中小学、民办学校要成立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学籍管理员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校招生工作。
各街道中小学在街道的领导下,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负责做好各校招生工作。
2.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区教育局将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招生过程管理。组织招生工作专项督查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发现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查处,并取消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评优、表彰、奖励资格,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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